“本庭宣判!”
审判长缓缓起身,法袍无风自动。
他那如鹰隼般锐利的目光,带着沉甸甸的份量,逐一扫过:被告席上昏迷不醒、面如金纸被医护人员紧急处置的玄贞恩;原告席旁站姿挺拔、眉宇间交织着复杂思绪、仿佛承受着千钧重压的具荷范;旁听席前排,那位神色平静如古井的郑熙永……
最终,他的视线落回审判台中央,定格在那两份决定了HY集团命运的文件上——那份那份从碎屑中浴火重生的“绝命书”。
审判长深吸一口气,洪亮而决绝的声音响彻每一个角落,字字千钧:
“经本庭审理查明:”
“第一,原告郑熙永女士当庭提交之文件,经笔迹鉴定专家李昌浩博士及本庭指定专家共同比对确认,其笔迹特征、书写习惯与郑梦宪先生生前大量样本高度一致。
同时,经当庭采用抗热敏特性墨迹稳定性检验法测试,确认该文件所用墨水具备郑梦宪先生生前习惯使用墨水的稳定特性,非热敏墨水。
据此,本庭认定:郑熙永女士提交之文件,确系郑梦宪先生亲笔书写之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及有效性无可置疑!
承认其为郑梦宪先生就遗产处置所表达之最终、合法意愿!”
旁听席上,尤以那些来自HY半导体的员工最为激动,有人甚至忍不住低呼出声,看向具荷范的目光充满了敬畏与狂喜。
血缘与法理的双重确认,让这位“少爷”的身份和继承权坚如磐石!
“第二,依据上述郑梦宪先生真实遗书意愿,及《新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遗嘱继承效力优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伪造遗嘱法律后果之明确规定,剥夺被告玄贞恩女士对郑梦宪先生遗产的一切法定及遗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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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伪造遗嘱、意图非法侵占巨额遗产之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伪造文书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条侵占罪!
本法庭将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及玄贞恩女士涉嫌刑事犯罪部分,移送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追究其刑事责任!”
“剥夺继承权”几个字如同最后的丧钟,重重敲在‘昏迷’的玄贞恩心头,她的身体在急救担架上抽搐了一下。
旁听席上,玄贞恩的支持者们面如土色。记者们则疯狂记录着这历史性的一刻。
“第三,依据《新罗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及郑梦宪先生真实遗书意愿,其遗产,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郑熙永女士、郑俊昊先生,以及代位继承人郑荷范先生代替其生母郑秀云女士共同继承!
考虑到郑梦宪先生遗书所表达之精神及法定继承之均等原则,并特别关照未成年人郑俊昊先生(现年19周岁未满)之长远利益,本庭依法对遗产分配比例做出如下调整!”
“郑熙永:继承HY集团40%股份!”
“郑俊昊:继承HY集团40%股份!”
“具荷范:继承HY集团20%股份!”
40%!40%!20%!冰冷的数字在大屏幕上滚动,清晰地划分了HY集团未来的权力版图。
郑熙永的40%是实至名归的掌舵人份额,郑俊昊的40%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未来的期许,具荷范的20%则是代母继承、确立其郑氏血脉身份的关键一步。
“第四,关于郑俊昊先生所继承40%HY集团股份之表决权行使问题:
鉴于郑俊昊先生尚未成年,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当庭已通过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并提交书面确认……
其在HY集团所持全部40%股份之表决权,自即日起,全权委托其姐郑熙永女士行使!
委托期限至其年满23周岁为止!
该委托符合法律程序,本庭予以确认!”
少年郑俊昊坐在旁听席,此刻郑重地点了点头,目光投向他前方的姐姐郑熙永,带着全然的信任。
这一委托,瞬间将郑熙永手中的表决权推高至恐怖的80%!
HY集团的控制权,再无任何悬念地落入她的掌控!
“第五,驳回被告玄贞恩女士此前当庭提出的、要求强制排除合并郑熙永女士继承份额的申请!
该申请因程序发起方玄贞恩女士已丧失一切股东资格而失去基础;同时,作为核心动议所涉的另一重要股东郑熙永女士已当庭明确表示坚决反对!故此动议无效!”
至此,玄贞恩所有在法律层面翻盘的企图,被彻底、干净地粉碎!
审判长停顿了一下,目光再次落在郑熙永身上,声音比之前略缓,却蕴含着更深沉的力量和期许,
“郑熙永女士,依据上述判决,你将实际掌控HY集团80%的表决权,你已成为HY集团无可争议的实际控制人。
身负如此重权,务必谨记令尊遗志,以HY集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