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专条,以敦和谊。所有约款胪列于左: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倭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军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倭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二、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倭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国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生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倭国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权大臣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