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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章 萧让强奸案(28)(2/2)

长看向公诉人:“公诉人,需不需要询问证人?”

    公诉人:“证人,你说‘被告人报了个地址给你,让你把他拉到那个小区地下车库A电梯间旁边的车位’,你所说的这个地址是什么?”

    证人想了想,说出了萧让和宁稚居住的小区地址。

    程儒言立刻提交了公寓和车位的产权证复印本,证明这个地址是萧让所有。

    公诉人:“我方没有问题询问证人。”

    审判长让庭警把证人带离法庭。

    程儒言申请提交新证据:“审判长,这是案发当晚,被害人在网约车上的录音,以及通话记录清单。可以看到相应的时间里,被害人的手机号,没有拨入或拨出任何电话,但她却拿着电话,假装与人通话,并故意强调自己不会跟客人开房,以此引起网约车司机的注意,并为她作证。我方认为,有必要搞清楚被害人当时在网约车上,到底是跟谁说的这通话。我方申请被害人邱月月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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