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会治下任职。
第五条、民生军及红保军的各级将领在征得王凌同意后,朝廷有权调派其将领前往其它明军任职。
第六条、民生军所生产的斩妖伏魔刀、复合弓、手榴弹、火箭弹必须提供给朝廷其它军队使用。
第七条、民生会治下的藩王只可没收土地,不可没收浮财,不可对藩王及家属治罪。
第八条、民生会必须确保在其控制区域每年向朝廷交纳两倍数额赋税,交纳标准以万历十年为准。(万历十年是张居正改革后户部收入比较高的一年。)
双方摊开条件谈判,钦差团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会不能接受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其它军队。
最后双方各让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会报备下治藩王及亲属之罪。民生会同意在与异族外敌作战中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军队。
双方又重新起草了协议,最后八百里加急送往京师。
崇祯皇帝此件事上罕见没再犹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议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协议越过了内阁,确切的说是皇帝和民生会的协议。
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这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撕毁协议提供了借口。
也许,这也是双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许只是双方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