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所说的变态)。
用通俗的话语来说就是,凶手杀人后做得那些残忍的事情,和我们通常所需要的事没有关系的,是多余的举动行为。
在犯罪心理学来说,这就是“变态。”
凶手是属于那种,做完了犯罪的需要之后,他会把人的一些器官带走,这是明显的多余行为。
江乐从所有案件整体上来看,除了“变态”的多余行为,凶手所需求的东西,也就是说凶手要满足的东西,仍然是常态。
那么他要满足什么呢?
江乐想起了第一个案件,白女士被杀案,从案综材料来看,凶手大概率是为了盗窃而去的,只不过刚好遇到事主,又是个长得漂亮的事主,为了摆脱危险,对其进行攻击。
白女士死亡后,凶手做了一下“窥视”的动作,并没有J尸,但也许就是这一次经历,让凶手找到了自己要满足的东西。
至此,下来的10起案件,凶手犯案基本上都是为了性的目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