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出去的地,乡民都可以租赁,租赁费用半成(百分之五),这半成费用,一半归地主,一半归村民自治队作为管理费,税赋也是按照正常土地的税赋作为基础。
在此规定下发以后,阎锡山组建工作队,到全省各地进行督办,先是确定地类,确定乡民的土地是属于山地旱地,还是川地或者可以水浇灌的地,确定之后重新制作地契,并在政府之中登记,作为纳税的标准。
并且土地的交易,再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必须在政府之中进行登记。所有变动情况都要在登记土地册上记录。
然后在各地进行统计采样,制定当地的土地收获标准,这种标准暂时先按照县进行确定。
在此出台规定之后,山西的地主开始大规模的卖地,拥有更多土地再没有多余的经济价值,超过一定范围后征收六成五的税赋,加上雇佣劳力的费用,地主根本不会有太多的收益。
所以在保障私有权利的同时,限制了土地兼并。
如此温和而有实效的土地法规,迅速获得了中间党派人士的赞同和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