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了这一条法律在华国现在适用的时候的注意事项:
“而在诉讼适用中,还有一个点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这里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比较特殊,认为一般是由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股东举证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其利益;
有一般当然也有特殊。
特殊情况就是,当对方是一人公司的时候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此时就不用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来举证了,因为此时原告和被告进行对比,原告举证太难了,所以我国法律现在规定的是将举证责任交给一人公司的股东。
也就是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饶于财又一次被震惊到,后世的律法居然还考虑到适用的问题。把举证的难处都考虑到了?
这也太好了吧!
这样的律法做到想民之所想啊!
哎!忽然回想到自己曾经被卷入到的两起的审判,即使自己只是作证的一方,都在经历了之后想到的是,自己能不去衙门就不去衙门。
去衙门请县太爷审判,本就是谈不拢,又说不明白!可到了衙门,被告交代不清就一直被打,被打到很惨的地步,如果一直一直不交代,而又反过来打原告……
这不厌讼似乎也说不过去!人人都害怕啊!毕竟,谁喜欢被打啊!
饶于财无奈的想着,无论是谁,万不得已,都不想去衙门啊!
……
孟棠接着说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形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包括两种,一种是横向否认,另外一种是纵向否认。
纵向否认很好判断,简单来说,就是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就可以采用纵向否认了!”
“而横向人格否认就比较复杂。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股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变成违法犯罪的工具。(2参考)
此时要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你可以看看下面这个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