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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犯罪排除事由(2/3)

了。

    可等到乙放下麻袋,抛弃自己所盗窃的赃物以后,甲的挽回财物的追赶行为已经结束了,那之后的追赶行为就不是为了挽回财物了,那也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而是扭送行为。扭送行为是公民有权将犯了罪的人控制之后扭送到司法机关,属于合法的行为。

    所以,从根本上讲,扭送行为的范围只限于控制住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然后再交给司法机关。在限度以外,就不属于扭送行为了!

    而在这个题干中,按照社会一般人心理来判断,此时甲是能够控制住乙的。那在乙倒地以后,甲再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就缺乏正当性了,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也不再需要判断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了,而也不属于扭送行为,则此时构成故意伤害!

    ”

    ……

    秦朝。

    “好!好!好!”嬴政一连三个“好!”表达自己此时的喜悦!眼中闪过一丝赞赏之色。他站起身来,踱步至殿中央。

    心中继续称赞,这分析实在是太妙了!犯人的犯意考虑到了,而题干中的犯人的每一个实施的行为也考虑到了!

    罪行和责任分析的特别清晰,嬴政挑不出一点点不妥当之处!

    他再次细细揣摩“扭送行为”和“正当防卫”在后世的真正含义,连连点头。

    身旁的李斯、王翦等人也一脸赞赏,所有人都不得不承认,这通分析着实赏心悦目啊!尤其,在其中的细节有很多值得大秦借鉴的。

    当然,也有人没有想明白——

    孟棠得出的结论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但她分析的一环扣着一环,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中肯的进行评价,合乎逻辑也合乎情理,难以接受的人找不出一点破绽来反驳这个结论。

    可心中有很不得劲!

    只得将眼神继续紧盯着天幕。

    ……

    孟棠往下接着读题——“

    甲驾车不慎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想逃离。行人乙看到这一情景,要求甲将乙送往医院,甲拒绝并想要逃离。丙便把甲打成轻伤,威胁并强迫甲将乙送往医院。甲害怕被丙继续殴打,便答应将乙医院。丙的行为构成?(引用2)

    ”

    ……

    一个气质孱弱的书生先看向了选项,发现:“哎!这个题目的选项和上一次的四个选项是一样的!”

    “孟棠姑娘现在做的题目范围大致都在这一块哎!魏兄,这次的题目好生有趣啊!”一旁声音洪亮的一个大汉拍了拍这个书生的肩膀。

    “轻一点,陈兄,你的力气……”

    “哦哦!不好意思啊!我给你拍一拍!”叫陈兄的大汉脸红的尴尬的笑着。

    “不用了!你说的我很赞同,这个题目是挺有意思的!这丙真是个好人啊!要不是他,甲逃窜之后,乙可就难说了!”

    “对啊!这一逃,在找到这个人可就难了!”又想凑近到魏兄跟前的陈子义看看了自己的手,再看到魏来书的躲闪和害怕,讪讪的笑道。

    “那魏兄以为,这个题目应该如何选择?”

    “我以为甲被丙打的并不严重。而且丙的本意不是为了伤害甲,而是为了让被甲伤害了的乙得到及时的救治和乙的负责,还有一个考虑因素,那就是后世的出题人应该想要倡导这种好人好事行为,所以……”

    陈子义崇拜的看向魏来书,心中感慨,“不愧是魏兄啊!一直都这么聪明!”自己看到这种关于律法的题目,可是没有一点头脑。

    接着二人一齐看向天幕中的孟棠,准备仔细听听她所作的解释。

    ……

    孟棠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先在自己的脑海中回顾了一下正当防卫的关键判断依据就是六个字“制止不法侵害”。

    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接着分析道:“在这个题目中,甲的驾车行为使得乙变成了重伤,甲的这一行为在我们现在的理论上,被叫做‘先行行为’。

    重新回到这个题干中,甲的这一先行行为产生了相对应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要救助因他而受到重伤的乙。

    根据这一分析,我们刑法所禁止的就是甲不履行这一本应该履行的义务的这种客观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并且,根据我们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防卫人是不限于被害人本人的,只要符合‘纸质不法侵害’既可。所以,只要是面对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的第三人,就如在本题目中热心肠的丙,都是可以正当防卫的,予以制止甲的逃避行为。

    所以,在这个题目中,作为无关的第三人的行人丙实施了防卫新闻给。面对甲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丙为迫使甲履行作为义务,即救助乙的行为,是属于制止甲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

    综上,是成立正当防卫的。”

    ……

    陈子义听完孟棠的解释,虽然魏兄的分析没有孟棠姑娘如此细致,但也答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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