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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婚姻关系”可以解除?!(2/3)

险!

    ‘紧急避险’,‘紧急’之意自然是情况特别危急的时候的逃避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要求的是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从法益上考量,李某为了挽救周某的生命,为此牺牲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法益的确高于身体健康法益。

    可此时的李某把王某打成重伤,刑法上的重伤概念其实是特别重的,是具有严重危及生命的危险。此时,从程度上进行对比,李某侵害的法益已经‘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了!

    所以,李某的避险手段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所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属于过当,也就是避险过当了!

    过当不是罪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和一般的故意伤害罪不一样,按照华国当今现行刑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又是罚当其罪!妙哉!妙哉!”燕文成在天幕的律法知识科普之下,越发沉溺在孟棠精彩的分析之中。

    “这个李某打王某,是事出有因,而非和其他恶性打人!有法之严惩,也有情之通融!妥善之妙!”

    他一时间感慨颇多!燕文成中了秀才之后,再无跟进,已经落榜三次!

    秋风起,秋叶落,他望着此景心中更觉凄凄惨惨戚戚了。

    本来来到府城看完榜单的他心灰意冷,抑郁难受,没想到却遇到了天幕这等伟大神物!而孟棠对于题目的每一次分析都让他大开眼界!

    燕文成忽然豁然。觉得落榜也没什么了,或许自己不适合,但看着天幕学习律法的过程中,他越发对律法心动!

    想着接下来家里也支撑不住自己继续往下读,那自己……忽然想起上一次出身很好和自己关系也不错的何兄想招引自己去他所治下的文兴县做事,或许可以借道去衙门看能否做个写状子的文书先生……或许真的也可以哎!

    ……

    孟棠继续自己的下一门科目真题练习。

    她翻开法理学的法制史部分,开始读第一道题目——“

    唐朝时期,杨氏嫁与王某为妻,后杨父生活不能自理,杨氏为尽孝道,欲长期照顾杨父。王某答应与杨氏解除婚姻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官府可据此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b、双方可以适用‘和离’

    c、王某可根据七出休妻

    d、杨氏可根据义绝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引用2)

    隋朝。

    “唐朝的律法也会出现?”杨坚惊讶地说道。

    此时的杨坚不知道自己所建立的隋朝会隋二世而亡,也不知道隋朝以后就是大唐。但从之前孟棠在天幕上对大唐的回答之中,就对大唐大为惊叹。

    而更加细致的要了解大唐,就如前面孟棠所说的法理知识——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律法自然也是方法之一。

    “这和自从西周以来的婚姻制度很不同啊!”独孤伽罗惊讶的点却还杨坚不用,她发现孟棠正在做的这道题目中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字样。

    “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可以解除?!

    独孤伽罗熟读百书,对从古至今的婚姻发展自然有知晓!

    从西周以来,婚姻自成亲以后,从来可没有“解除”之说啊!独孤伽罗忽然想到这一点,对啊!为何不可以?!

    婚姻本是两家结秦晋之好,可以“结合”,那为何不能“解除”?!

    她在此之前从未有这个意识,自古以来,女子式微,没有‘解除’这个相对男子平等一些的字词,而是只有“七出”!

    “七出”可不是“解除”,二者明显不同!

    独孤伽罗很确定的知道,“七出”制度是女子的夫家(即丈夫和公婆)可以在女子有过错的时候休掉自己的妻子!

    自古以来,女子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

    但天幕现在展示,在这个叫唐朝的时代,女子是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官府或者个人也可以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她忽然有些感觉,天下人之中,一半男子,一半女子。而这个叫唐朝的时代可以让两者都有权利,给了女子婚姻“解除”的选择,怪不得能那么繁盛……

    ……

    孟棠稍微在脑海中回顾了华国的古代婚姻制度。

    在华国古代关于婚姻,结合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门当户对的配对!而解除则更简单,基本都是用西周的“七出”和“三不去”的制度。

    “七出”是指丈夫可以合法休妻的七种理由:女子不顺父母;~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中的某些行为,丈夫也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

    有所取无所归(妻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归,但现在娘家已经没有亲人或已经破败,无处可去。)

    与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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