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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备考继续中2(2/3)

的华国,

    在孟棠姑娘的展示之中,这是一个强大到自己难以想象的国家,拥有厉害的武器,这个特征更是现在的宋朝极为缺失的一点。

    除此之外,这样的国家,更有数不清的用起来极为便利的东西……

    那……未来的立法人,尤其是这样一个强大的国家的立法人,不可能是蠢货啊!不可能白白浪费一个专门的罪名!

    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立法要尽量节约成本。

    如果这个罪名只管这种行为,那太过浪费立法和执法成本了,因为故杀已经可以处罚得当。

    所以……一个国家能设立这样一个罪名,这意味着什么?!

    胡石壁瞪大眼睛,“自由”!

    他的脑海中,此时又想起孟棠很久之前背书的时候提到过——

    在未来的华国,“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个人的权利趋于本位……”

    “那岂不是……在未来,个人的婚姻自由也凌驾于现在宋朝,或者从古至今人们所遵守的‘父母之命’了?!”

    他绞尽脑汁,推演出这样一个结论,这样一个结论?!

    胡石壁的眼神依旧表露自己的不可思议。

    居然?!怎么会是这样的呢?!

    但?!真的不可能吗?!

    他的心中对于这几个自问早已有了答案,只是不敢说出来,因为,这严重与自己所想的相违背了!

    *

    孟棠对于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职能,这部分知识点,她自查之后发现,自己此时的脑瓜子对此,居然没有印象!

    她的身边,在早读过后,就已经堆满了各种法律书籍和笔记。此时和早读的时候没有任何变化。

    孟棠的目光不免迷茫地凝视着眼前的书桌,眉头微微皱起。

    刚刚在背书的时候,还看过刑事诉讼法的各机关的职能啊!

    可检察院的具体职能,自己真的竟然毫无印象……看来,刚才读到这里,是瞎费功夫,更可以说,是自我感动!

    这样可就是浪费时间了!

    这让她感到有些懊恼——因为,今天,尤其是刚复习过这里,可这样的知识盲点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

    所以她急切地进入了翻书状态!

    *

    而此时,天幕的画面停留在孟棠刚才刷到的题目上。

    诸朝的人们这才注意到,有新的题目出现了!

    尤其,其中涉及到了这样一句,“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亲蔡某的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哎!等等!

    很多人脑子在看到这一句话的时候,反应不过来!

    “未成年人”?!哦!这个?孟棠姑娘之前有说过,难道,在未来的华国,这个是判官需要考虑的一点?!

    他们这个时候也反应过来,对应上了,这个词语就是指的平日里说的“小孩”!

    但此时的他们还没有发现,这个年龄在各朝并不一致。

    汉朝——

    汉律《九章律》中规定的是八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

    “对于不满八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八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2)

    唐朝——

    唐律《唐律疏议》中规定的是十岁和十五岁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

    根据其中的《名例律》第34条,

    继续换用孟棠所在的华国刑法用语,可以理解为,

    “不满十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对于十岁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3)

    当然,有“但书”,也就是例外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了严重的罪行(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受年龄限制,必须依法严惩!

    宋朝——

    宋律《宋刑统》继承了唐朝的承担刑事责任“分水岭”,但有新的补充——

    重复换用操作——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成人的教唆或强迫下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成人则应加重处罚。”(4)

    而在孟棠所在的现代华国,

    华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二岁的儿童犯罪,不予处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特定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有罪行限制,在八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已满十六周岁的,应负刑事责任,无罪行限制。

    但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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