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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诬告陷害罪1(2/2)

选项了。

    刚才在第一个选项中说到的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提到了。

    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他人”,所以这里的指向对象是只包括自然人的,没有包括单位。

    可考虑到这一点就结束了吗?

    当然不是。

    问题进而转入下一个考虑层面,虽然“他人”和“企业”肯定不对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但若是……在诬告陷害的行为发生之后,诬告单位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自然人。

    那这个时候,就在诬告陷害罪的规制框架中了——“第243条”!

    所以这种行为,会成立本罪。

    因为诬告企业犯逃税罪,司法机关一定会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纳进“司法机关的调查活动”!

    这种诬告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会侵犯自然人的权利,构成诬告陷害罪。

    至于最后一个选项,关于年龄,才15周岁。

    诬告未达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不是依据能不能达到诬告陷害的成果而定!

    虽然15岁的人,对于这样的诬告陷害,司法机关最终不会对这些人定罪处罚,但会启动侦查程序,这也是侵害他们的名誉。

    *

    唐朝。

    “所以,这道题目最难考虑周全的是第三个选项,它有点绕!”李世民扬起嘴角,评价道。

    “这倒是,若是只想到第一层面,那刚好错过了!”长孙无忌呵呵笑着说。

    “但这对于研读科举内容的,倒不为难!深度明显不足!”房玄龄顿了顿。

    杜如晦摸了摸鼻子,耸肩说道:“这重点不同吧!各有所长,取长补短,那科举的确可以再改之一二。”

    李世民点了点头,对此深以为然。

    翰林院要大兴整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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