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作为单选题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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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朝观众们听到这里,议论声音此起彼伏——
“如此甚是好呀!”
“的确啊!这样教出来的学生才不会是纸上谈兵的废物,空口白话谁愿意听!”
“对?!这世间,黑白分明、是非对错分明的事情能有几个,多半是黑白交错的灰了!”
有人却在此时忽然疑惑道:
“可律法的学习者如此,判案不会不公吗?”
旁人立刻解释:“何来如此!
要是人家两口子吵架波及到双方的父母,只略微有点小伤,可要是有人报到衙门,这是孝还是不孝?
你觉得这样的事,对于这个家的要是在读书的小儿子是福还是灾祸?”
听到这个事例之后,提出自己疑惑的人若有所思。
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在他心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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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这边,又返回到这个案例中:“
对于这个案子,甲为了自己的好友乙的“廉政”之举无任何偏颇被看到而诬告陷害乙。
一共存在了两个观点。
有人就认为,从诬告陷害罪的保护目的出发,那该罪的保护目的是什么?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甲为了使乙“升官发财”而以身入局,这显然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司法资源因为甲和乙的行径而被利用,
那在这个理解层面上,甲的行为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