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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备考继续中1(2/3)

    当一个案件不属于当前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时,该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这包括由于地域、级别或职能原因导致的移送。

    《唐律疏议》中拿出一个例子,卷第十二 断狱律:“诸应追摄人,而差非所部吏者,笞三十;若故差者,杖一百。”

    大意就是,如果派遣不属于本辖区的官吏去追捕人犯,将受到处罚。

    孟棠所在的华国,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所有案件的办理都涉及到了回避!

    《唐律疏议》当中也……不是没有!

    其中规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如果某个案件与审理官员存在利害关系,该官员应该主动回避,案件应交由其他无关联的官员审理。

    也就是在卷第十二 断狱律所规定的:“诸鞫狱官与囚有亲嫌者,皆须回避。” (7)

    这要求避免参与审讯的官员如果与被告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偏袒的因素。

    当然,关于上诉,也有管辖的涉及!

    《唐律疏议》中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上级机关有权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个期限是多长?

    卷第十二 断狱律:“诸上诉,不限年月,随事即上;若经断讫,限十日内不上者,勿听。”(8)

    “听”的意思是“不再受理”!

    可以说,在唐朝的这一本伟大的法典当中,关于管辖的规定都体现了唐代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对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的设计也在其中。

    这些都确保了唐朝得司法活动的按照秩序的进行,着力推进稳定江山社稷的目标机动实现!

    所以才说,这部法典对于华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当然,影响的地域范围不仅限于华国,影响的时空范围也不局限于封建时期,后世的法律发展均有参考!

    长孙无忌作为制定过这部法典的人,自然深通法理中必有情理,即使不联想《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

    对孟棠说的这些,他直接秒懂!

    *

    孟棠继续看向下面几个选项——

    “至于b选项,将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条款,联系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实——这个情节,

    那便是‘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后,如有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什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呢?

    “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

    只有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起诉时,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9)”

    *

    诸朝之中不断有躁动声音传来。

    因为这一句虽然比之前孟棠对此所作的解释要详细,可详细~

    并不意味着好理解!

    反而字变多了,说的也越加复杂了!不少观众都表示,看不明白这里了!

    而正疑惑的关头,接下来孟棠所解释的内容正好解除他们心中此时的困顿——“

    对于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方的主动告知或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进行调查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那又有一个疑问,哪些类型属于“告诉才处理”中说的“特定”呢?!

    《华国刑诉法》自然规定了!

    孟棠在脑海中对这一知识点进行回顾,简单记忆口诀就是‘侮暴虐侵’。

    ‘侮’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华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0);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1);

    整个第246条涉及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在个人名誉受侵害的前提之下所限制的。

    就如刚才孟棠在第一个选项中谈到的,如果打破这个限制的话,也即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除外的。

    ‘暴’则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

    当然!

    暴力终极点效果是生命权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这种除外。”

    *

    汉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刘彻大为诧异,在民间,婚姻不是自古以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吗?!

    何来这里的“暴力干涉”呢!

    一家的女儿嫁给另一家的儿子,这一家的儿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儿,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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