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书库

字:
关灯 护眼
九书库 > 当诸朝开始围观我的法考备战 > 第97章 备考继续中1

第97章 备考继续中1(3/3)



    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这……是什么情况?!

    在后世?在未来?!

    婚姻是自己主动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议或者“非暴力”的干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干预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朝廷是要管的?!

    这……这待婚男女在未来,在千年以后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呢?!

    刘彻接着往后看,“除外”又是什么情况?!

    不过,对于这一个,刘彻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后马上反应过来,

    本来发生的纷争是关于一个人的,波及的范围广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这里的意义是除了律法规定的情况,再严重就是衙门的事了!

    *

    孟棠说话有点着急,嗓子瞬间干巴了,喝了两口水润了嗓子之后,她继续说道:“

    ‘虐’呢?!

    是指虐待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同样的问题继续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了,而是进入公诉区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

    通过刑诉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15)

    复习完这些之后,她将思绪转回到这一道题目,b选项明显缺少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这一限定条件!

    少一个字,都可能会变了条件!

    程度的略微改变,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况是这样一个形容词呢。

    所以,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自然是有问题的。

    而关于c选项,甲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刚才的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后者,如果是轻微伤,那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在自诉范围之内,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

    所以,并不是c选项说到的这个样子!

    既然已经排除了三个了,那答案自然是d选项!

    孟棠继续看向下一道题目——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内容有问题?点击>>>邮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