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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狐疑的说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干涉’?!反过来,那就有不干涉。抛却第一个限定,‘不干涉’……那岂不是自己的主动?!
所以,在后世,年轻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听到这一句,刘彻更惊奇了!
这……是什么情况?!
在后世?在未来?!
婚姻是自己主动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议或者“非暴力”的干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干预是要被定罪处罚的?!
朝廷是要管的?!
这……这待婚男女在未来,在千年以后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呢?!
刘彻接着往后看,“除外”又是什么情况?!
不过,对于这一个,刘彻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后马上反应过来,
本来发生的纷争是关于一个人的,波及的范围广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这里的意义是除了律法规定的情况,再严重就是衙门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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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棠说话有点着急,嗓子瞬间干巴了,喝了两口水润了嗓子之后,她继续说道:“
‘虐’呢?!
是指虐待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3)
同样的问题继续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了,而是进入公诉区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据《华国刑法》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
通过刑诉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15)
复习完这些之后,她将思绪转回到这一道题目,b选项明显缺少了“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这一限定条件!
少一个字,都可能会变了条件!
程度的略微改变,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况是这样一个形容词呢。
所以,这道题目的第二个选项,自然是有问题的。
而关于c选项,甲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刚才的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后者,如果是轻微伤,那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这也在自诉范围之内,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
所以,并不是c选项说到的这个样子!
既然已经排除了三个了,那答案自然是d选项!
孟棠继续看向下一道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