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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讨论,第一条最终定为:
第一条:本法典为炎黄联盟最高行为准则,凡联盟之民,无论身份,皆受其约束与保护。贡献卓越者之奖赏,由专项章程规定,不损法典平等之本义。
接下来是第二条:联盟之最高权力机构为全民议事会,日常治理权授予城主及长老会。重大决策须经议事会三分之二通过。
这条争议较小。各部落原本就有长老议事传统,只是规模小得多。将“全民议事会”写入法典,给了所有人参与决策的理论权利——虽然实际操作中,五千人不可能每次都聚集,但至少确立了原则。
第三条:私有财产受保护。非经主人同意,不得侵占、毁损他人财物。紧急状态下,城主有权统一调配物资,但事后须予合理补偿。
硬石问:“‘合理补偿’怎么界定?如果战争时征用我的石料建城墙,战后该补偿多少?”
“这需要一套评估机制。”汪子贤说,“建议成立‘财产评估小组’,由各行业代表组成,制定不同物资的基准价值。战时征用按基准价值记录,战后补偿。”
深水担心地说:“我们沼泽部落没什么固定财产,主要是渔获和草药。这些东西价值波动很大,今天一筐鱼换一张皮,明天可能只换半张。”
“所以评估要动态调整。”鹿泉说,“每月根据供需情况更新一次基准价。胖墩可以帮忙记录交易数据,找出规律。”
孩子们记录着这些细节,渐渐明白了法典制定的复杂性——每一个条款,都要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
午时将至,会议暂停。汪子贤需要进入冥想维持平衡。临走前,他布置任务:“下午各位分组讨论:刑罚组由血狼、冰爪负责,讨论伤害、盗窃等行为的量刑标准;财产组由木老、硬石负责,细化财产保护条款;继承组由水镜、各部落长者负责,探讨无主财产的处置规则。”
“孩子们,”他转向副桌,“你们下午跟随不同的组,继续记录。晚上把各组的讨论要点整理出来,明天会上汇报。”
这样的高强度讨论持续了三天。每天四个时辰,争论、妥协、修改、再争论。五个孩子忙得不可开交,但他们以惊人的学习能力适应了这项工作。木心擅长整理逻辑框架,霜叶善于捕捉不同观点的差异,泥鳅总能提出具体的实际问题,石花记录详尽,芦苇则默默观察每个人的情绪变化。
第三天晚上,汪子贤在审阅孩子们整理的记录时,发现了一条有趣的备注。
在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讨论中,血狼主张“以伤抵伤”——你打断别人一条腿,你的腿也要被打断。但水镜反对,认为这只会制造更多仇恨和残障者。芦苇在旁边用稚嫩的字迹备注了一句:
“如果打断腿的人是个好猎手,打断他的腿部落就少了一个猎手。如果让他干活赔偿,他还能打猎还债。”
汪子贤把芦苇叫来:“这是你的想法?”
芦苇紧张地点头:“我……我就是瞎想的。在我们沼泽,如果有人弄坏了别人的渔网,不是把他的手砍掉,而是让他赔一张新网,还要帮对方多打三天鱼。”
“很朴素的正义观。”汪子贤赞许道,“报复性惩罚只能满足仇恨,但修复性赔偿既能补偿受害者,又能让犯错者有机会弥补。不过,”他话锋一转,“如果犯错者没有能力赔偿呢?比如一个孤儿,一无所有,打断了别人的腿,怎么办?”
芦苇愣住了:“那……那就只能惩罚了?”
“或者,让他用劳动来赔偿。”汪子贤启发道,“为受害者工作,直到补偿足够。或者为集体工作,由集体补偿受害者。总之,惩罚不是目的,维护秩序、修复伤害才是目的。”
这个思路被带入了第二天的讨论。经过激烈辩论,关于伤害罪的条款最终定为:
第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须赔偿受害者医药费用及劳动损失。若无力赔偿,须为受害者或集体提供劳务,直至补偿相当。情节恶劣或屡犯者,可并处鞭刑、监禁等附加刑。
“监禁”这个概念也是新引入的。在部落时代,惩罚要么是肉刑,要么是驱逐,要么是死刑。把犯人关起来消耗粮食,被认为是浪费。但汪子贤提出,监禁有几个好处:一、避免肉体永久性损伤;二、让犯人有悔改机会;三、在劳动力短缺时,犯人可以作为强制劳动力。
“但需要专门的地方关押,还需要人看守。”血狼务实地说。
“初期可以简单些。”汪子贤说,“将废弃的矿洞改造为监牢,由卫兵轮班看守。犯人白天参与劳动,晚上关押。劳动所得部分补偿受害者,部分归集体。”
争议最大的部分是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条款。
各部落的婚俗差异极大:霜狼部落是一夫多妻,但男子必须有能力养活所有妻子;石爪部落是男女平等,离婚时财产对半分;沼泽部落是走婚制,孩子随母姓,父亲只定期探望;炎黄城则逐渐形成了一夫一妻的雏形。